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政策及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流程介绍
(一)政策介绍
2008年10月21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出《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138号),明确从2008年11月1日起,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、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,从2008年11月1日起,再次调整纺织品服装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。具体是这样的,把一部分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升至14%,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升至14%,玩具的出口退税率提升至14%;把日用陶瓷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%,将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%;把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增至9%;把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分别上调到11%,13%;把艾滋病药物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升为9%,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升为11%,黄胶原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升为13%,钢化安全玻璃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升为9%,电容器用钽丝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升为11%,船用锚链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升为13%,缝纫机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升为9%,风扇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升为11%, 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13%。此次进行出口退税调整,这一调整是基于立足扩大内需的状况下开展的,其目的在于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,进而支持企业实现扩大出口,它属于一项政策措施。
自2008年12月1日起,持续提升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、机电产品以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。为了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,助力产业实现优化升级,2008年11月17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《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144号),明确自该日起,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、机电产品跟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。《通知》明确了提高退税率的商品的具体范围,其数量为3770项 ,主要内容如下:部分橡胶制品,比如轮胎等 ,还有主体或全部是以人工速生材为原料的部分林产品,该两类商品的退税率从5%提高到9% ;部分模具,像金属挤压用模等 ,以及玻璃器皿,它们的退税率由5%提高到11% ;冻对虾仁、冻蟹等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%提高到13% ;箱包、鞋、帽、伞、家具、寝具、灯具、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%提高到13% ;部分化工产品,例如牙膏等 ,石材、铝板带等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,它们的退税率分别从5%、9%提高到11%、13% ;农用泵、摩托车、自行车、家用电器等部分机电产品,农用泵退税率由从9%提高到11% ,摩托车退税率由11%提高到13% ,自行车退税率由13%提高到14% ,家用电器退税率从11%提高到13%。
2009年1月1日起 ,要提高具备部分技术含量 ,且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。2008年12月29日 ,财政部 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《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177号) ,该通知明确指出 ,从2009年1月1日起 ,要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。所涵盖的有:把航空惯性导航仪、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,从百分之十三、百分之十四提升至百分之十七。把摩托车、缝纫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,从百分之十一、百分之十三提升至百分之十四,总计五百五十三种产品。此次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调整,是我国主动应对当下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,进而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又一构成部分。
(二)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流程
遵循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(免)税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,此通知文号为国税发〔2005〕51号,以及《关于贯彻、调整出口退(免)税办法的通知》,该通知文号为国税函〔2004〕955号里的有关规定,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,同时设区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流程是这样的:
1、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定
那些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,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,也就是所谓的“对外贸易经营者”。按照《外贸法》以及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的规定去办理备案登记之后,要在30日内拿着已经办理备案登记并且加盖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,还有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以及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,去到设区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,去填写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定表》,进而办理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定手续。
若对外贸易经营者出现撤并、变更情形,那么在备案登记了撤并、变更之后,要于30日之内,向着所在地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,去办理注销或者变更退税认定的手续。
2、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
办理了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定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,应在规定期限内,也就是目前规定的货物出口后的90天内。收齐出口货物退(免)税所需的有关单证,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电子申报系统,生成电子申报数据。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表,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(免)税手续。逾期申报的,除另有规定者外,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(免)税申报,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。
3、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的受理
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,对外贸易经营者使用出口货物退(免)税相关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前往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。如果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备的电子申报数据、申报资料与纸质凭证全都齐全,经初步审阅核对无误,税务机关会将该笔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予以受理。要是碰到其报送的申报资料或者纸质凭证存在不齐全的情况,除去另有规定的情形不然的话,税务机关不会对这次的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予以受理,并且会马上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补充使其完备资料、凭证以及改正的要求。
4、出口货物退(免)税的审核
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,在规定时间内,要对申报凭证审查其合法性,对申报资料审查其准确性,还要核实申报数据之间逻辑对应关系。
对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之时所提供的凭证、资料,先予以人工审核,之后,税务机关要使用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电子化管理系统来开展计算机审核,把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所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期间提供的电子数据、凭证以及资料,跟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传递而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、出口收汇核销单、代理出口证明、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消费税税收(出口货物专用)缴款书等方面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。
5、出口货物退(免)税的审批
出口货物退(免)税,应由设区市以上,含设区市的税务机关,依据审核结果,按照有关规定来进行审批。
税务机关进行审批之后,应当依据有关规定,由设区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去办理退库或者调库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