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仿奢侈品交易起争端,法院驳回退一赔三请求
高仿奢侈品买卖引纠纷 法院驳回退一赔三诉求
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(记者刘浩),近日,发生了这样一件事,有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起案件的审理,此案件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案件。消费者陈女士,提出了诉求,是以所购买的首饰材质不符合约定为缘由,主张退一赔三。然而最终在法院判定中确定,买卖双方都知晓所售的商品乃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,进而得出其买卖合同是没有效力的 ,并且不受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保护。所以法院驳回了陈女士退一赔三的诉求 ,仅仅支持可以返还货款以及部分检测费用。而目前,该案已经生效。
经了解,在2023年10月的时候,陈女士经由二手平台从邓女士那儿购得了3件饰品,它们分别是“梵克雅宝三叶草项链”,还有“正品宝格丽蛇骨手链”以及“正品卡地亚四钻手镯”,其售价依次为2400元、3000元、3000元。在交易的过程当中,邓女士清楚明白地告知商品是“定制”仿品,而且“含K金并非纯金”,然而陈女士依旧选择买入。收货之后,陈女士对饰品质量心存怀疑,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,于是就把上述饰品挂在了二手平台上去售卖,并且卖出了“正品卡地亚四钻手镯”。
在2024年10月的时候,陈女士自行去委托进行相关检测,之后发现,有两件没有售卖出去的饰品,其主要成分是那样的,并且不存在金覆盖层这种情况,于是就提起了诉讼,要求邓女士退还货款,还要进行3倍赔偿,赔偿金额是1.62万元,同时,陈女士还要求邓女士支付检测费800元。邓女士进行辩解称,在2023年10月的时间点,陈女士购买了3件饰品,然而直到2024年10月才去委拖检测,所以没办法确认委托检测的这两件饰品是从自己这里购买所得;经过了一年这么久的时间,饰品表面的镀金层出现氧化、脱落这种状况属于正常的现象,并不存在欺诈行为。
审理过程中,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,原告收到饰品后,就颜色、重量等方面,向被告提出了异议,随后要求被告退货。遭到被告拒绝之后,原告提起诉讼,还委托进行检测。然而被告始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,来证明原告所持有的两件饰品,是原告从其他渠道获取的。综合双方的陈述,以及举证的具体情况,可以认定,原告当前持有的项链以及手镯,是从被告处购得的,具有高度的盖然性。
售卖的商品,双方都认定是高仿奢侈品,是那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。按照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要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那就不具有效力。邓女士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,这就属于违法的行为。所以,涉及这个案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,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。
针对欺诈认定这一情况,法院有如此表示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所规定的“退一赔三”,是适用于那种处于有效的消费合同关系里,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的,在当前这个案子当中,陈女士在购买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商品是“定制”仿品,并且其售价也是远远低于正品的,该交易自身具备违法性,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,所以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,《民法典》规定,当合同无效之后,行为人因为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是应当予以返还的,要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话,那就应当折价补偿。存在过错的那一方,需要对对方因这般情况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;要是各方都存在过错,那么应当各自去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。
因而,法院判决如下,于奉贤区人民法院处,判定原被告之间,案涉项链以及手镯所在的买卖合同为无效状态,被告需返还原告货款总计5400元,于此同时,原告也需返还其所购买的高仿项链以及手镯,被告还需支付给原告检测费损失为400元,鉴于合同显现为无效情形,故而法院驳回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,此案件目前已经生效。
法官提醒:高仿奢侈品买卖不受法律保护
严重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高仿奢侈品,法律不会保护其非法交易行为,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选正规渠道,避免因贪图便宜买高仿品、假冒商品,在网络平台购二手商品时,要注意核实卖家信誉,审阅商品信息,明确交易细节,坚持平台内交易并善用验货担保等服务,还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。
应做到诚信经营的商家,售卖存在假冒注册商标情形的那些商品,不但会面临着民事赔偿方面的责任,而且还有可能要去承担行政层面的责任,甚至进而承担刑事意义上的责任。要是消费者发觉存在售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这种行为,那么能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进行举报,共同致力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的秩序。